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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在和解、調解無法達成共識,需以訴訟途徑處理時,車禍鑑定申請書亦能在法庭上提出使法官做為判定損害賠償的依據之一。除有明顯、重大的證據才會影響法官最後的判決結果,否則多數法官都會尊重鑑定委員會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可以說是法官判決的重要基準!

調解會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通常調解程序不會公開,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要公開。

將車禍雙方的車輛位置劃線定位,可以使用口紅、路邊的小石頭⋯等,看得出具體位置的工具。或是用智慧型手機拍照、錄影記錄現場狀況。

除了雙方當事人,其他人都「不可以」幫當事人聲請調解!原則上,只能由雙方當事人,以口頭或是書面來提出聲請,其他人像是隔壁老王或早餐店阿姨都不可以擅自幫當事人聲請。

看完了車禍的理賠項目,而民眾常有一個疑問:「車禍一定要出險嗎?」因為出險就會連帶著影響到保費的金額,但只要「肇事責任不在我方」,就不一定會被加費。接著就繼續瞭解車禍保險理賠流程吧!

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車禍鑑定報告是不一定要做的!但若當事人對初判表不服者或想要有更專業的判斷依據,就可以選擇自費申請車禍鑑定報告。因車禍鑑定報告的鑑定人員包含了律師、教授、警察⋯等,對於日後上法庭談賠償較有幫助。

進行陳述: 於會中依事故現場圖說明事故發生經過(含行駛道路名稱、方向、車道、速度、號誌及車損部位等…)

當法院核定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就不可以再對這個案件進行告訴或自訴,除非這個調解出現「無效」或「可以撤銷」的原因。所以,車禍調解成立後,是很難翻桌重來的,雙方都要乖乖履行自己答應對方的條件。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是法院的調解,就不可以不去。法院之所以會安排這場調解,是因為在起訴前,對方向法院聲請調解,而你也同意。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官再確認雙方的意願所安排的調解,當事人如果沒到也會有相同的處罰喔!

過失傷害罪:因車禍導致的過失傷害罪屬於 車禍肇責查詢車禍和解書 「告訴乃論」,如果當事人不提起訴訟的話,檢察官不會主動偵查此案件。

言詞: 如果不方便書寫者,可以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去調解委員會,用口頭陳述的方式,讓窗口服務人員協助製作調解筆錄。

雙方講好大家各退一步,不要那麼斤斤計較,就讓爭議到此為止。和解屬於民法上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約定好和解條件,就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例如,發生車禍之後,雙方當事人約好互不賠償,各自修自己的車。這樣就是一個有效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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